在“马马多夫 2 号案”中,法院并未准备直接处理其被无端指控定罪背后的明显政治动机,但在“马马多夫 46(4) 号案”中,大审判庭却准备处理。大审判庭同意部长委员会的结论,即对“马马多夫 1 号案”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适当补救构成无条件释放,且这一立场在其受审和定罪后并未改变。大审判庭承认,任何基于相同指控的后续诉讼也必定是出于政治动机,因此不合法。这一点并非隐晦。法院澄清,鉴于第 18 条的目的和宗旨是滥用权力:“因此,法院在第一次“马马多夫”案判决中裁定违反了《公约》第 18 条以及第 5 条,使因提出指控而产生的任何诉讼无效”(189,着重号为作者所加)。这比根据《公约》第 6 条裁定的“不公正”审判(如在《马马多夫案》第 2 号中)更进一步,在该条中,补救通常是重新审判,并且是恢复原状原则和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第 35 条规定的恢复原状原则的逻辑结论(法院在《马马多夫案》46(4), 151 中引用)。
这是否又次表明
法院像在马马多夫和纳瓦尔尼案中那样,?还是说,这是否表明法院终于准备好着手处理这个问题了,尤其是在法院即将审理更多与审判和定罪相关的案件,而这些案件的逮捕和审前拘留已被法院认定违反了第十八条?
例如,法院已经发现,对多名阿塞拜疆人权捍卫者的逮捕和审前拘留缺乏法律或证据依据,其目的在于惩罚他们的人权活动,这是“打击阿塞拜疆人权捍卫者”更广泛运动的一部分(Rasul Jafarov,162)。在Aliyev一案中,法院发现国内法院“系统性地未能”保护他,并在“没有任何真正的司法监督”的情况下自动批准起诉申请(224)。法院谴责报复性起诉和滥用刑法,无视法治(223、224)。Rasul Jarafov和Intigam Aliyev均有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指控他们违反了第6条和第18条(由欧洲人权倡导中心代理)。鉴于法院对阿塞拜疆刑事 退出数据 司法系统的结论,是否可以相信,与同样毫无根据的指控有关的刑事诉讼仅根据第 6 条被法院认定为“不公正”,就像在Mammadov 案2 中一样,而不考虑第 18 条,该条明确承认和谴责诉讼程序明显的滥用性质?
Nussberger、Tsotsoria、O’Leary 和 Mitts 法官在Mammadov 第 2 号案的同意意见中提出了同样的担忧:
我们认为将第条与第条并适用
却不将其与第6条一并适用,在概念上毫无道理……第6条所赋予的公正审判权,是国家可能滥用其根本权利而暴露出来的保障之一。因此,法院审判绝不能用于“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是必要条件;也是《公约》所理解的“公正审判”理念的根本基础。如果这项最基本的保障受到质疑或破坏,几乎所有其他保障都将失去意义。(14,16)
不仅需要谴责对批评人士、记者和人权捍卫者的噤声和监禁,而且法院迄今为止依 Zomato 的增长战略专注 于拓 据第 18 条和第 5 条来处理刑事诉讼中的政治动机,排除了将第 18 条应用于民事诉讼的可能性,而第 5 条当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其后果是,另一种专制控制工具,即解雇不利或独立的法官和法院院长,或策略性地吊销人权律师的律师资格,尽管直接破坏了民主问责,却只能在第六条的 比特币数据库美国 有限范围内处理,而不能明确承认“恶意”。这两种情况——“控制法院”和以捏造的罪名对批评人士和人权捍卫者定罪——当然并非毫无关联。前一种情况对法用第五条和第十八条 院来说并不陌生;它已经处理过匈牙利的此类案件,鉴于波兰司法系统的现状,毫无疑问它还会再次处理此类案件。
下一次,应该根据《公约》起草者的意图,根据第 18 条对此类滥用行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