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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评政府的人提出莫须有的指控

法院不愿将第18条应用于第6条,这不仅在《公约》的一项关键条款上造成了站不住脚的矛盾,也削弱了其处理和谴责一些日益专制和不自由的成员国所青睐的有效镇压工具的能力。对于一个旨在应对这些危险的法院——而第18条正是旨在作为抵御这些危险的主要壁垒——而言,这其中的讽刺意味显而易见。

《准备工作文件》明确指出,第18条是一项防止威权主义侵蚀的安全条款。1949年法律和行政问题委员会报告员泰特根先生明确指出,第18条的目的是确保对任何权利和自由的限制都是为了普遍利益而施加的,而不是由极权主义政权为了加强其极权统治而强制执行的。意大利代表本韦努蒂先生表达了经历过极权主义的国家的担忧:“在我看来,我们今天必须担心的不是极权主义通过暴力手段夺取政权,而是极权主义试图通过伪合法手段掌权。” 此外,泰特根先生在《准备工作文件》中提交的关于第18条的提案明确指出,第18条旨在适用于《公约》的所有条款。

因此我们认为些法官依据

《公约》第 6 条的解读,将《公约》第 6 条解读为一项不受限制的权利,以排除第 18 条对第 6 条的“适用性”,这是对第 6 条和第 18 条的过于字面的解释,是错误的。法院深知,根据其既定的判例,第六条包含许多默示和明示的限制(例如,Golder诉英国案,上诉4451/70(可限制诉诸法庭的权利);Salduz诉土耳其案,上诉36391/02;Ibrahim等人诉英国案,上诉50541/08(可限制 手机号码数据 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事实上,它完全可以作为一项受限制的权利。许多法官都表达了这一点,并呼吁法院将第十八条与《公约》第六条同时适用(Keller法官、Dedov法官、Nicalaou法官和Serghides法官在Navalnyy案的两份判决中均持不同意见,Nussberger法官、Tsotsoria法官、O’Leary法官和Mitts法官在Mammadov案2号判决中表示赞同)(另见Helen Keller和Corina Heri的《选择性刑事诉讼》 《欧洲人权公约》第 18 条——欧洲人权法院保护民主的未开发潜力,36 HRLJ 1, 3 (2016))。

是时候采取更强有力的方法了

马马多夫一号案和二号案中的违法行为代表了专制统治的经典案例:,并进行结果已预先确定的审判。在马马多夫一号案中,法院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引起足以构成逮捕理由的怀疑 (99)。法院得出结论,被指控措施的实际目的是“压制或 这个 zomato 案例研究分析了它如 惩罚批评政府的申请人”(143)。

因此,刑事指控缺乏合法依据。本案虽然先于梅拉比什维利 诉格鲁吉亚案判决(大审判庭在该案中确立了第18条的主要目的检验标准,即如果存在多个目的,则不可告人的动机必须占主导地位),但本案与前者的区别在于,法院认定对马马多夫先生的指控的唯一目的是惩罚和让他噤声(马马多夫 46(4), 189)。在关于马马多夫先生审判和定罪的第2号案件中,法院承认,事实源于 比特币数据库美国 源于相同事件的相同刑事指控,且法院先前裁定所依据的情况保持不变(203)。尽管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第1号案件中的缺陷尚未得到解决,且马马多夫先对批评政府的人提 生的定罪完全基于同样毫无根据的指控,但如上所述,法院认为“无需”单独审议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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